問題詳情

193.(※) 乙公司於98年10月1日設立,採曆年制,98年度之課稅所得額為$100,000,則 98 年 度 應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額 為 多 少?
(A)$22,500
(B)$25,000
(C)$90,000 $100,000。〈所71〉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87097
統計:A(48),B(35),C(5),D(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稅率、計算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根據所得稅法第40條: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推算全年所得額$100,000÷3/12=$400,000應納稅額$400,000×25%-10,000=$90,000實際應納3個月稅額為$90,000×3/12=$22,500

吳莉文】評論

1.100000*12/3=400000

無名】評論

喔喔!!原來如此,謝謝 吳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