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Jay】評論
(應該是這樣...有錯麻煩糾正謝謝)依96年5月4日本院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縣(市)改制為 ... 一、直轄市議會議員總額,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五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四人.地方制度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直轄市議員總額:(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simonlinhhh】評論
原本題目:5 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之規定,某直轄市人口一百三十萬人,有關其市議會議員總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人口多寡比例定之 (B)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C)不得超過四十四人 (D)由市議會議決之修改成為5 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之規定,某直轄市人口一百八十萬人,有關其市議會議員總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人口多寡比例定之 (B)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C)不得超過五十五人 (D)由市議會議決之
【阿斯拉】評論
當考生的腦袋都是電腦就對了
【冠汶】評論
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