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下列何者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條件?
(A)營業滿二年,並具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能力
(B)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C)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以上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之處分
(D)最近半年未曾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8571
統計:A(1),B(1),C(2),D(3),E(0)
用户評論
【用戶】邪焱之界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年度者,不在此限。(C)最近二年未曾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以上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 第二款以上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