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簽證之會計師,對於公司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該會計師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時,對於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何種賠償責任?
(A)雖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還是要負絕對之賠償責任
(B)因其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C)就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連帶賠償責任
(D)只就其故意所致損害之發生者,與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其他責任則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5484
統計:A(14),B(52),C(48),D(24),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