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安安】評論
高級中學法 第六條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 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 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 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 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http://page.phsh.tyc.edu.tw/com/law/law_01.htm
【U-long Lai】評論
應該是A才對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Yujung】評論
高級中等教育法(105/6/1) 第 5 條 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為主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 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之學校。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包括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 適性課程之學校。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提供學習性向明顯之學生, 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