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莉琄】評論
藥事人員應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完整性與處方期限有效性。前項確認處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病患的姓名、年齡、性別、診斷。(二)處方醫師姓名、執業執照或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及簽名或蓋章,醫療院所名稱地址、電話。(三)藥品之名稱、劑型、單位含量。(四)藥品數量。(五)劑量與用藥指示。(六)開立處方日期。(七)連續處方指示,包括連續處方的調劑次數及時間間隔。
【陳艾登】評論
不用依照體重算正確劑量嗎??
【小獵犬號】評論
嬰兒和幼兒的體重應該要看一下吧? 這題也許只是沒人申覆而已
【劉適華】評論
樓上的討論應該已包括在審核"劑量"的正確性,一方面體重不是一定要確認內容,一方面條文也未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