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G】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16 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故依提意: "命令停工" <---已有行政處分了
【Kawabanga】評論
暫時之權利保護(§293~§303)在通常訴訟程序,稱為『停止執行』在保全程序稱之為:假扣押 =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行政處分不得提假扣押) 假處分 = 公法上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對既存現狀權利的維持保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請求法院作成暫時的規制,甚至可請求設定或擴張聲請人之法律地位)
【uuuuu】評論
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