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Yu Lin】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138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41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邢鈺正】評論
行政程序法143條規定:(行政契約)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結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行政程序法158條規定:(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這兩條都要注意~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想成行政契約就是固定講好的 有問題原則上契約就掰例外情況就是 相對方同意契約仍成立 那麼本來該掰的契約之其他部分才繼續有效
【夢想起飛】評論
有瑕疵之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