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 Oradee】評論
修憲界限論:認為修憲權有其極限,對於憲法的基本原則(如國民主權與基本人權)乃是優先於憲法而存在,層次高於憲法,不得作為憲法修改的對象。若是超越此種界限,則即使是以原憲法所規定之修憲程序,變動更憲法之內容,由於「修改」之後的憲法和原憲法之間無法維持其同一性、連續性,因此不能稱為修憲。
【simonlinhhh】評論
C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 號解釋,以下有關國民大會修改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A)修憲內容不受任何限制(B)修憲程序完全依國民大會自訂規則,沒有程序上的問題(C)憲法有基本不可變更之原理原則,如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原則,故修憲亦有其界限(D)修憲之內容,完全視總統意志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