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甲(住高雄)、乙(住臺中)二人共同在臺北殺害丙,有關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管轄競合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
(B)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土地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
(C)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事物管轄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
(D)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牽連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6279
統計:A(86),B(53),C(26),D(265),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先土地後牽連 有衝突時競合管轄例外  指定  及 移轉第 5 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先土地後牽連 有衝突時競合管轄例外  指定  及 移轉第 5 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