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扣繳類目之所得?
(A)薪資所得
(B)利息所得
(C)租賃所得
(D)財產交易所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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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睡的綿羊】評論

非屬扣繳範圍所得● 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所得稅法 4 條)● 未列入所得稅法 88 條之所得:◎緩課股票、◎一時貿易盈餘、◎自立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項第 6 類)◎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應扣繳之所得項目● 營利所得(所得人為非居住者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給付在中華民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