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依我國期貨交易法,關於槓桿保證金契約的規定,下列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得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
(B)槓桿保證金契約的履行方式僅為結算差價,不包括交付約定物
(C)當事人取得權利的方式包括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
(D)當事人取得權利的方式包括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期貨交易法第 3 條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五、交換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其所產生現金流量之契約。六、其他類型契約。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者,應於其指定之期貨結算機構依本法規定進行集中結算。前項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涉及外匯事項者,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