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之稅捐稽徵法修正第 23 條規定,96 年 3 月 5 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截至101 年 3月 4 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至少須達多少金額以上者,可繼續執行至106年 3 月 4 日止?
(A)新臺幣 50 萬元
(B)新臺幣100 萬元
(C)新臺幣 150 萬元
(D)新臺幣 2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75
統計:A(11),B(3),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Leo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23條(追徵時效)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

【用戶】Leo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23條(追徵時效)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