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ng Kai Chen】評論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直轄市、縣(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 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