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崇桓】評論
負擔及保留負擔,為獨立的內容,相對人得對其獨立爭訟,請求撤銷
【Shi Jou】評論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4月3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5月22日 第93條(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及種類)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張宜文】評論
負擔及負擔之保留本可單獨作成,相對人應得單獨對之不服而提起爭訟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依可否獨立(通說):可單獨存在(負擔、保留負擔),打撤銷。若與行政處分不可分(期限、條件、保留廢止),打課予。依法律羈束:羈束打撤銷,裁量打課予。依法律效果:不可單獨存在,打撤銷。可單獨存在,負擔打撤銷,授益打課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