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乙、丙三人夥同丁前往丁家偷竊丁父財物,則下列何者較為正確?
(A)丁父不能告丁,但可告甲、乙、丙三人
(B)丁父若不告丁,則甲、乙、丙三人亦不必受追訴
(C)丁父可告丁,亦可告甲、乙、丙三人
(D)丁父若只告丁一人,則甲、乙、丙三人可不必受追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1449
統計:A(8),B(33),C(235),D(0),E(0)

用户評論

石勒】評論

告訴乃論要件是知有犯罪事實、向檢警表明訴追意思就能告。題中賊為兒子,知道其身分才能告成

kistubry80018】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陳子羽】評論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非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親屬間竊盜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