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istubry80018】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3 你是派出所所長,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指導所屬同仁處理刑案,有關對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B)犯罪行為之發生或結果橫跨二個以上

【評論內容】B根據偵查犯罪手冊第23點第一項第1款:犯罪行為之發生或結果橫跨兩個以上警察機關管轄區域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主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C根據偵查犯罪手冊第23點第一項第2款:犯罪地屬專業警察機關管轄區域者,以該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其他相關警察機關配合之。惟保三及保七總隊,僅管轄其專責任務案件。

【評論主題】2 路人甲於司法警察官乙、丙、丁依法執行路檢勤務時,當場辱罵乙、丙、丁為蠢蛋、米蟲、走狗。乙、丙、丁因而以甲為侮辱公務員罪之現行犯加以逮捕。嗣經甲與多位地方賢達之求情,乙、丙、 丁亦認甲之犯行確屬輕微

【評論內容】本案涉嫌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題目提到已經以「現行犯」逮捕,故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移送檢察官,惟「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評論主題】5 有關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下列敘述那些正確?①司法警察為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 ②通知書應由警察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 ③通知書指派 員警送達者,應於非例假日之日

【評論內容】犯罪偵查手冊第99點一、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評論主題】1 有關詐欺案件之偵查責任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面取款詐欺案件,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B)網路詐欺案件涉及帳戶匯款者,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管轄,但同時涉及當面取款之 案件,

【評論內容】犯罪偵查手冊第23點涉及境外匯款、外籍人士金融帳戶及無記名儲值卡之帳戶匯款案件,以被害人第一次匯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評論主題】5 警察逮捕通緝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通緝犯是指被告已經逃亡或藏匿者,於偵查中由檢察長,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發通緝書(B)警察逮捕通緝犯,遇到抗拒時,得使用警械,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C)通緝經通

【評論內容】

C選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一項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警察是司法警察但不是司法警察官,所以沒有權利拘提或逕行逮捕通緝犯

【評論主題】8 犯罪嫌疑重大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得不經傳喚逕向檢察官聲請簽發拘票,予以拘提到場,下列何者不屬之? (A)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B)逃亡或有事實足認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組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D)的答案應為刑事訴訟法第88-1條第一項逕行拘提的情形。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者,非屬現場記錄之方法:(A)照相 (B)觀察 (C)測繪 (D)筆記

【評論內容】

刑事鑑識手冊第27點

現場紀錄之方法如下:

(一)照相。(二)錄影。(三)筆記。(四)測繪。(五)錄音。

【評論主題】2.我國槍枝鑑驗認具殺傷力時,其動能須超過多少焦耳/平方公分?(A)16焦耳/平方公分(B)20焦耳/平方公分(C)24焦耳/平方公分(D)78.6焦耳/平方公分

【評論內容】

20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

24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

【評論主題】5 偵查犯罪,在人之清查中,下列那些對象應特別注意?①案件發生後,忽然態度失常者 ②在地方素行不良,有前科資料者 ③對本案表現漠不關心者 ④案件發生後,突然生活奢華,吃喝玩樂不正常者(A)①②③ (B

【評論內容】

偵查犯罪手冊第90點

在人之清查中,下列五種對象,應特別注意

(一)案件發生後,關係人或可疑人突告失蹤者。

(二)案件發生後,忽然態度失常者。

(三)對本案表現特別關懷者。

(四)案件發生率後,突然生活奢華,吃喝玩樂不正常者。

(五)在地方素行不良,有前科資料者。

【評論主題】5 警察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第三人包括警察人員 (B)得支給實際工作需要費用(C)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D)第三人不具法定警察職權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三項

第一項所稱警察人員,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評論主題】16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重大刑案?(A)失竊物總值 102 萬元之竊案 (B)保險箱內失竊財物總值 8 萬元之竊案(C)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失竊財物總值 2 萬元 (D)重傷害案

【評論內容】題目是問「偵查犯罪手冊」,大家說有改重大刑案定義的應該是「逐級報告定律」,如果沒有特別強調以偵查犯罪手冊就以105年改的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的重大刑案定義為主,但重點這題的題目問偵查犯罪手冊,手冊定義還停留在102年啊~~

【評論主題】1 甲、乙、丙三人夥同丁前往丁家偷竊丁父財物,則下列何者較為正確? (A)丁父不能告丁,但可告甲、乙、丙三人 (B)丁父若不告丁,則甲、乙、丙三人亦不必受追訴 (C)丁父可告丁,亦可告甲、乙、丙三人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