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非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非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9283
統計:A(1365),B(109),C(134),D(344),E(0)

用户評論

謹蓮(上榜了)】評論

以下為整理各方高手的詳解:(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正確,原因如下: 解釋字號釋字第 715 號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2年12月20日解釋爭點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

Heize】評論

樓上沒說我還真沒注意考警察有身高限制...

pin】評論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 O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

李珮綺】評論

服公職之權,包括對公職人員制度性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