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瓶(已上榜,謝謝阿摩)】評論
第 4 條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採購,應先辦理需求調查。但已有前例或可合理評估需求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招標標的之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數量或總金額、各標的投標單價上限金額、各標的每次最低採購數量或金額、各標的每次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報價條件、通知得標廠商供應之程序、訂約廠商每次供應之履約期限、包裝、驗收、保固、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款。二、價格及履約期限得因地區而異者,其所適用之各個地區。三、本契約可供訂購之期間,及該期間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四、廠商於本契約可供訂購之期間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