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博茜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含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參考資料: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2297/7622530503679970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