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清松】評論
第一航權 :亦即是領空權。所有航空公司必需擁有第一航權方可以進入其他國家的領空。 第二航權 :技術停站 (Technical Stop),作加油及補給用途,但不能在該站接載乘客及貨物。第三航權 :航空公司有權在其所屬國家或地區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另一指定國家。 第四航權 :航空公司有權在另一指定國家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其所屬國家或地區。 第五航權 :第五航權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容許外國的航空公司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另一個國家。該航班的出發地必需為該外國航空公司的所屬國家或地區。 第五航權即延遠權,可經第二地飛往第三地。 第六航權:屬於第三、第四航權的綜合,是各國航空公司爭取「轉運中心」轉運乘客的作法與國際慣例。
【劉名傳】評論
一、第六航權之來源(1)1944年於芝加哥簽訂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約定,凡在他國領域內或其上空從事定期國際航空業務者,必須先取得領域國之許可或特准[2]。由此衍生出五大航權之概念。(2)第六航權就是基於五大航權衍生出之概念。 二、第六航權之意義例如說:馬尼拉—台北—洛杉磯航線。我國政府分別與菲律賓政府以及美國政府簽訂馬尼拉—台北以及台北—洛杉磯航約後,我國航空業者因此可以經營此航線分別於馬尼拉、台北以及洛杉磯上下客貨,不過運送過程中必須經過台北,也就是不包括馬尼拉直飛洛杉磯之航權。此航權又稱為橋樑權,因為馬尼拉與洛杉磯間旅客貨物運送,必經台北,台北就像是一座橋樑,聯絡起這兩條航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