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eriva】評論
司法獨立應表現之面向:1.身份保障(人事獨立):憲法 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2.獨立編列預算(財政獨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第6項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3.法官不得具有黨派色彩(審判獨立):憲法 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