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效力如何?
(A)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B)背書中如有空白背書,背書全部不生背書效力
(C)背書中如有空白背書,該票據無效
(D)其次之背書人,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5294
統計:A(50),B(2),C(5),D(5),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