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如(圖十六),
【林嘉德】評論
民法§92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1)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期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2)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gtii11】評論
請問若是丙為善意的,就不得撤銷,那乙如何救濟呢??
【Zack Fang】評論
回gtii11,若丙為善意第三人,乙得向甲提出侵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