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tter B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社會秩序維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7正確(B)攜帶用於開啟門、窗、鎖之工具者。第 63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一))第一項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錯誤 (A) 於圖書館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第 73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一))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C)於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第 72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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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社會秩序維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7正確(B)攜帶用於開啟門、窗、鎖之工具者。第 63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一))第一項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錯誤 (A) 於圖書館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第 73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一))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C)於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第 72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