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由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 當要保人死亡時, 不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 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 至於該保單的保險利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 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被繼承人遺產稅。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保險契約的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如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為其所有,雖該保單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繼受成為要保人,然仍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之財產,依前揭法令規定,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首頁 訊息公告 新聞 稿200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