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0 有關婚姻之普通效力,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妻以冠夫姓為原則,但得約定維持妻之本姓
(B)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得預先約定拒絕同居
(C)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但得約定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D)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但代理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776
統計:A(8),B(27),C(50),D(281),E(0)
用户評論
【銘甫】評論
民法 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瓜瓜】評論
請問家務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指允許鄰居幫忙整理籬笆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