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fox3108】評論
選項(A)是不是改為:行政「強制」執行所採取之處置比較好?
【chiangpinyi】評論
@Ding Yuhsin 大大妳的口訣看不懂可以再詳細一點嗎 謝謝
【Aiakos Lee】評論
口訣:大情受強制訴清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