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教師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 准給多少曰?
(A)90 曰
(B)60 曰
(C)28 曰
(D)14 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9412
統計:A(5),B(11),C(27),D(8),E(0)

用户評論

盧美云】評論

第 3 條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