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e-Chun W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節 股 份第156條(股份與資本)第一項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第二項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第三項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1/2之同意行之。 第四項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1/2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2/3↑之同意行之。 第五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
【用戶】小明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按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然並未規定不得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繳納,是故,參酌公司法修正前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已刪除),於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時,須載明該股東之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解釋上,應認為股東除以現金出資外,亦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來出資。至於以信用及勞務為出資,應不予允許(公司法第一十七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