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下列何者不能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種類?
(A)金錢
(B)公司所需之機器設備
(C)公司所需之土地
(D)勞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7651
統計:A(53),B(84),C(170),D(4647),E(2)

用户評論

【用戶】Yiting Hs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272 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用戶】Te-Chun W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節  股 份第156條(股份與資本)第一項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第二項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第三項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1/2之同意行之。  第四項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1/2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2/3↑之同意行之。  第五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

【用戶】小明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按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然並未規定不得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繳納,是故,參酌公司法修正前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已刪除),於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時,須載明該股東之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解釋上,應認為股東除以現金出資外,亦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來出資。至於以信用及勞務為出資,應不予允許(公司法第一十七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