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flower】評論
預算法第22條: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林庭安】評論
第一預備金在公務機關單位預算設定第二預備金在總預算設定補充:動支第一預備金的狀況是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代表是機關依照計畫做,但單位預算不夠才要補估計的差異造成(我以為100萬可以解決,但實際執行發現要120萬)所以會有上限問題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估的離實際差太多)動支第二預備金的狀況是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代表是本來計畫改變或發生突發狀況,要補那就是總預算那邊就已經不夠了,這已經是整個預算變動造成,所以要在總預算中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