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蘇旗屹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 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 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 、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 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 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 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
【用戶】邱鴻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 深夜時段(0至6時)於車道上併排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 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D)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百分之十 (未逾十公里)(E)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對其口頭勸告避免再次違反,之後即予放行 (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