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1.關於「函」的撰寫敘述,下列哪一個選項正確?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說明」內敘明
(B)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C)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須在「主旨」段內列明
(D)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應一單位列正本,其餘單位列副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2864
統計:A(259),B(371),C(127),D(238),E(0)

用户評論

Jungo Liou】評論

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甲、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乙、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