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下列對大法官釋字第 656 號有關回復名譽解釋之敘述,何者不符合其意旨?
(A) 回復名譽之方法,民事審判實務上不乏以判決命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B) 憲法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依大法官釋字第 577 號解釋,未言及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C) 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個人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所保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1786
統計:A(26),B(303),C(4),D(3),E(0)

用户評論

【用戶】一片橘海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656 號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