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惠美】評論
教師成績考核由"成績考核委員會"辦理,成員9-17人,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期: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委員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Jumi Chu】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王書敏】評論
教師考核會需要2/3以上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