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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但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訂定 有分包廠商資格者,不在此限。 (A)O(B)X
問題詳情
191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但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訂定
有分包廠商資格者,不在此限。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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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正 本為原則。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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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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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 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A)O(B)X
192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 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3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 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 件。 (A
224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 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A)O(B)X
193 機關訂定廠商信用證明之基本資格,可包括票據交換機構於等標期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 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A)O(B)X
225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具有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並對其人員之人數予以限制。 (A)O(B)X
194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為廠商須具有維修、維 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 明。 (A)O(B)X
226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須具有維 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 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A)O(B)X
195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於交貨或驗收時需檢附採購標的之 原廠製造證明或原廠商品質保證書一節,尚無不當。 (A)O(B)X
227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不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 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 (A)O(B)X
196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商 之資格條件。 (A)O(B)X
197 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 商之資格條件。 (A)O(B)X
228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 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縱經機關評估該替代方案之 總體效益更利於機關,仍不得採用。 (A)O(B)X
198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 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 明文件,屬特定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之。 (A)O(B)X
22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 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 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 (
199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 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 明文件,屬基本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亦得依採購案件之特 性及實際需要
230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即提出替代 方案者,機關同時審查替代方案及主方案,屬採購法第1條所稱提 升採購效率之作法,採購法並無禁止。 (A)O(B)X
200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 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一體適用,不得另為規定。 (A)O(B)X
23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 (A)O(B)X
23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 每一項目得提出數個替代方案。 (A)O(B)X
23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 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 (A)O(B)X
234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 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 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 (A
235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 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 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 情形,其總
236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違反採購法之規定,不得採行。 (A)O(B)X
23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應於招標文件 中訂明。 (A)O(B)X
23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履行替代方案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 得由雙方分攤。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亦同。 (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