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為役男,於民國 103 年 1 月 23 日至 A 公立醫院接受徵兵檢查時,檢具 B 私立醫院開立之特定病名診斷證明書供參,經 A 醫院安排進一步專科檢查,結果為「左大腿周徑與右側相較逾 2 公分,未達 4 公分」,由於其他徵兵檢查項目並無異常情形,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依體位區分標準表「膝關節損傷」規定,核判為替代役體位,未達免役體位,臺北市政府據以送達徵兵檢查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予甲。甲主張該府未參酌其病史資料及檢查結果,在役男體格檢查表各項缺點總評或臨時記載欄內漏未加註「不得劇烈運動」,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並有判斷裁量瑕疵之情形,表示不服。試分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及其救濟途徑。(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3684
統計:A(4),B(849),C(11),D(53),E(0)
用户評論
【花侍】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總統為決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