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第 466-1 條
【Kuang】評論
§466-1Ⅳ: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甲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後,逾20日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01身五(A)應定期命甲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應定期命甲補正第三審上訴理由書 (C)逕以甲逾20日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D)逕以甲未委任律師,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90 年台抗字第 162號: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訴466-1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於上訴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前,上訴人尚不具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自不得以其未於同法第471條第1項所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即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