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何者情形,必須以提起訴願為前提?
(A)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提起確認之訴
(B)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C)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提起撤銷之訴
(D)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0025
統計:A(115),B(151),C(3221),D(132),E(0)

用户評論

【用戶】w70223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訴願前置主義僅限於: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只有4撤銷、5課與之訴要訴願前置,6的確認跟8的給付之訴不需。

【用戶】Hank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訴(樹)前撤課

【用戶】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n,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n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n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n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n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