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第 58 條(行政院會議)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Joy Liu】評論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
【飲冰室茶集紅奶茶】評論
請問上述的詳解不都說要提於行政院會議嗎?那D怎麼還錯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