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項議案得於開股東會時以臨時動議提出? (A)變更公司章程 (B)解除董事競業禁止 (C)改選監察人 (D)公司合併案~解析: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事項均<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1.選任董事。2.解任董事。3.選任監察人。4.解任監察人。5.變更章程。6.公司解散。7.公司合併。8.公司分割。9.締結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10.變更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11.終止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12.締結委託經營之契約。13.變更委託經營之契約。14.終止委託經營之契約。15.締結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16.變更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17.終止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18.讓與全部之營業。19.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
【用戶】S(107高普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調整一下應該如下: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事項均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選、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締結、更變、終止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或委託經營之契約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讓與全部、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用戶】努力版小丸子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 新修法(107/08/01)第172條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