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特】評論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一)屬公務禮儀。(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https://www.moj.gov.tw/lp.asp?ctNode=28058&CtUnit=6587&BaseDSD=7&mp=001
【魚仔想來想去】評論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
【林家弘】評論
請問c錯在哪裡??
【joy91735520】評論
(c)可能要改爲公務禮儀才對,個人情誼較屬於私交的部分,容易生有賄絡、以私害公的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