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藤 107初等一般行政上】評論
勞基法30條,已修改為應保存 5年(自105.01.01施行)
【BUBU】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0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依法應保存多久?(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修改成為30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依法應保存多久?(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