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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 Lin】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 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二公尺;雙節式大客車不得超過十八.七五公尺。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一公尺。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四公尺; 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車不得超過二.五公 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