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懲治盜匪條例於民國33年制訂,全文僅十一條,其中第十條落日條款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訂為一年,必要時得以命令延長之」,此後共以命令延長十三次之多,直至民國46年才經立法院三讀修正刪除落日條款。88年經人發現該條例已經失效,才引發法界之爭議,最後在司法機關及朝野立委一致支持下,廢止該條例的提案終於無異議通過,於民國 91年1月30日廢止,並同步完成刑法相關條文。所以廢除懲治盜匪條例之出發點,是因該條例早已失效,及基於維護人權考量不得不廢除,廢除後治安變差多少與此有關,但這是世界潮流趨勢,不可能再重新生效。
【Jay Chen】評論
頗爛的題目
【derek801204】評論
業經廢除:省縣自治法檢肅流氓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