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關於提起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須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院普通庭提起
(B)須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起
(C)得以書狀或口頭敘明理由為之
(D)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者不得補正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8571
統計:A(2),B(6),C(6),D(0),E(0)

用户評論

StanleyFox】評論

社秩法第55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阿財】評論

D選項第57條(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