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日日施以凌虐者,其行為係屬於
(A)繼續犯
(B)連續犯
(C)接續犯
(D)牽連犯 之類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onlysummer23】評論

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

織蓆販履之徒】評論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然凌虐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應成立傷害罪之情形有異;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對同一被害人施以凌虐,在外形觀之,其舉動雖有多次,亦係單一之意思接續進行,仍為單一之犯罪,不能以連續犯論(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一七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