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租賃之意義 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權信託之意義 租賃權信託係指以租賃權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委託人為有效利用不動產相關權利並取得收益為目的,將【委託人之租賃權】信託移轉予受託銀行,受託銀行依據雙方簽訂之信託契約之約定,管理或處分該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將信託財產及所得利益交付委託人或受益人。※租賃權信託之作業流程 (1)土地承租人(委託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 (2)徵詢並取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變更為受託銀行。 (3)委託人與受託銀行簽訂租賃權信託契約。 (4)委託人將租賃權信託移轉予受託銀行並會同向出租人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