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g Ja】評論
先探討甲:刑法第122條第一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必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行為主觀上明知並故意,但題目是甲不知情的狀況下,故甲不構成犯罪。 再探討乙:刑法第31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甲都不構成犯罪了,何來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之有,故乙不成立犯罪。 最後是丙:刑法第122條第二項:「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乙不是公務員,所以要犯身分犯之罪只能透過甲。但甲又不知情,無犯意聯絡更無故意過失。既然乙非公務員,行賄不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