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A:第70條(登記儲金)第1項規定。Ⅰ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Ⅱ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B:第70條(登記儲金)第2項規定。C:第71條(拒絕賠償之救濟)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D:第68條(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規定。Ⅰ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Ⅱ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